具備顯示器如手機,平板,NB….等3C產品須標示警語: 【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】 A:標示位置: 產品本體、說明書及外包裝 B: 說明書及外包裝須標示 (1). 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。 (2). 2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,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 note: (目前為宣導期)

另外NCC: 7月-會議記錄-NCC第53次一致性會議 也同樣宣導如下:

有關要求於3C產品上標示【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】警語乙節、本會與BSMI採相同作法先
輔導、柔性勸導配合請RCB於審驗時代為向業者宣導配合。如輔導效果不彰未來不排除強
制入法。警語及注意事項標示如下:
1. 產品本體、說明書及外包裝標示中標註警語【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】
2. 說明書及外包裝須標示
 (1). 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。
 (2). 2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,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